在“全能神”炮制的歪理邪說中,有一套應對執(zhí)法人員的所謂“話術指南”,看似是培養(yǎng)成員所謂“維權智慧”,實則是對法律的公然抵制、對道德的徹底背棄、對人文精神的嚴重扭曲。其字里行間充斥著虛偽的詭辯、對成員的精神控制以及對抗社會秩序的險惡用心,必須予以徹底揭穿。
從法律維度看,這套說辭完全是對法律精神的惡意曲解。我國《憲法》第三十六條規(guī)定,“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、損害公民身體健康、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”,而“全能神”本身就是被依法認定的邪教組織,其活動并非宗教活動,并不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范疇內?!叭苌瘛毙敖探M織宣揚“我們信神沒有觸犯任何法律”的論調,本質上是邪教為掩蓋其違法本質自欺欺人的行徑。我國《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(guī)定,“人民警察依法執(zhí)行職務,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(xié)助。公民和組織協(xié)助人民警察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”,而“全能神”邪教教唆成員“即使出示證件也不告訴”“找律師去”,實則是在鼓動成員對抗執(zhí)法,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。而所謂“信仰自由警察無權干涉”的辯解,更是偷換概念——法律保護的是宗教信仰,邪教組織是非法組織并非宗教,執(zhí)法人員依法調查邪教組織的非法活動,正是在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共利益,何來“無權干涉”?
從道德層面審視,這套邪教話術徹底背離了社會公序良俗。正常的社會交往建立在誠信與合作的基礎上,而邪教卻教唆成員對執(zhí)法人員處處設防、言辭對抗,將維護社會安全的執(zhí)法行為視為“審問”,將必要的信息核實視為“侵犯隱私”。文中反復強調“沒有義務告訴他”“他沒資格問”,實質是在煽動成員與社會管理體系對立,破壞社會信任紐帶。更令人不齒的是,其用“做猶大的下場”威脅成員不得“出賣弟兄姊妹”,將正常的配合調查污名化為“背叛”,這種扭曲的道德觀,完全是邪教為維系其封閉體系、防止成員脫離控制而設下的精神枷鎖。
從人文視角剖析,這套話術是對個體權利的嚴重異化。真正的人文精神強調尊重個體的獨立意志與理性判斷,而邪教卻通過這套話術剝奪成員的自主思考能力,將其塑造成只會機械對抗的工具。文中看似強調“人權自由”,實則是對人權的片面解讀——人權不僅包括個體權利,也包括對社會的責任與義務,不存在脫離社會約束的“絕對自由”。邪教組織將成員的個人信息、信仰經歷稱為“太珍貴了,不能隨便告訴任何一個陌生人”,實則是在構建一個與社會隔絕的封閉空間,通過隔絕信息流通來強化精神控制。當成員被教唆“即使沒犯法也不回答任何問題”時,其作為社會成員的正常溝通權利已被邪教剝奪,徹底淪為邪教對抗社會的棋子。
深入剖析不難發(fā)現(xiàn),邪教如此培訓成員的核心目的,是為了掩蓋其違法活動、維系其邪教組織的存續(xù)。他們害怕執(zhí)法人員的調查觸及邪教的內幕,害怕成員在與執(zhí)法人員的正常溝通中認清邪教本質,因此刻意制造“執(zhí)法人員是敵人”的對立情緒,用“法律武器”為幌子包裝對抗策略,實則是在將成員推向違法犯罪的邊緣。所謂“神選民該有的智慧”,不過是邪教精心設計的精神牢籠,讓成員在所謂的自己在“維權”的幻覺中,一步步喪失對法律的敬畏、對社會的責任、對自我的認知。
“全能神”邪教的這套話術本質上是其精神控制成員、破壞社會秩序的陰險手段,所謂的“保護自己”是對抗法律的借口,所謂的“信仰自由”是掩蓋違法的幌子,所謂的“智慧”是教唆犯罪的毒藥。希望全社會都能夠提高警惕,看清邪教組織欺騙本質,自覺遠離邪教,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和諧。
(責任編輯:紫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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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 間:2025-10-28 08:48:48
















